「营销」工商总局:网络广告必需标明“广告” 不可改用“宣传”
9月1日,“网络广告管理暂定方法”(以下简称“暂定方法”)将实施,与第7条加引号的“广告”相比,是否意味着必须显示“广告”两个字? 国家工商总局确定回答《法制日报》:只能写广告两个字,除此之外。
7月8日,国家工商总局公布了这一“暂定方法”,正式确定了收费搜索等5种商业广告,正式划上了长年争论的“收费搜索是否广告”的句号。
这次“暂定方法”的最大亮点是关于长期模糊的网络广告概念的外延。 “该方法规定的web广告是指通过web网站、web页面、web应用程序等web媒体,以文字为内容、图像、声音、影像、其他形式,直接或间接地销售商品和服务的广告。
《暂定方法》列举了以销售商品和服务为目的的包括链接的文案、照片、视频等广告、电子邮件广告、收费检索广告、商业展示中的广告、其他通过互联网媒体的广告等5种广告
值得注意的是,《暂行办法》第七条的规定:网络广告必须具有识别性,明示“广告”,使客户能够识别是广告。 收费搜索广告必须与自然搜索展示的结果明确区分。
《暂行方法》和惩罚规定,违反本法第七条规定,没有识别性的,依照广告法第五十九条第三款的规定处罚。 即工商部门可以对广告发行者处以10万元以下的罚款。
但是,在新法实施之前,上述条款现在在业界仍有疑问,是否有必要显示“广告”、“广告”、“商业宣传”和“ad”(广告缩写)等? 如果是网络广告的话,旁边会显示“ad”,你也负责非规范显示吗? 因此,即使海外网站挤满了英语文案,广告文案的旁边也必须加上中文的“广告”一词吗?
据业界相关人士透露,广告法旨在在广告上贴上有可视性的标志,但由于不知道为什么会有双引号,所以有这些模糊性。
关于这个问题,《法制日报》记者今天专门写信向国家工商总局咨询,得到的确定回答只能写“广告”一词。 除此之外我不能。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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